01 出口商
填报出口合同签订单位,信息需与出口批准文件保持一致。企业代码统一填报营业执照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3位企业代码。
02 发货人
填报出口货物发货单位,信息需匹配出口批准文件。其中配额商品、配额招标商品、二手车出口业务,发货人必须与出口商一致。代码填报营业执照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照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3位企业代码。
03 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
有效期终止日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,依据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执行,常规有效期为6个月,无需手动填报修改。
04 贸易方式
据实选择货物出口贸易性质,包含一般贸易、进料加工、来料加工、出料加工、外资企业出口、捐赠、赠送等,仅可填报一种。
05 进口国
填报合同约定的货物最终出口目的地,仅限填报一个国家/地区,禁止填报欧盟等区域统称。特殊规范:出口至国内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,进口国统一填报“中国”。
06 付款方式
填报交易双方资金结算方式,包含信用证、托收、汇付等,仅可填报一种。
07 合同号
填报对应出口合同编号,字符长度不超过70位,仅可填报一个合同号,编号清晰无歧义,禁止多合同号混用填报。
08 报关口岸
填报货物出口通关口岸,仅限填报一个。报关口岸确定后需对应该海关申报,可全国一体化申报、异地离境;实操建议尽量保持报关口岸与离境口岸一致,简化通关流程。
09 运输方式
填报货物出境时的运输方式,包含海运、铁路、公路、空运等,仅可填报一种。特殊限制:远洋冷冻商品出口,禁止填报公路、铁路等陆运方式。
10 商品代码、名称
严格按照商务部年度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,填报10位海关商品编码,仅可填报一个商品编码,需与出口批准文件一致。商品名称由系统自动生成、不可手动修改,实操中采购合同品名可与系统品名略有差异,建议尽量贴近系统品名。
11 规格、等级
同一商品编码下,最多可填报4种不同规格等级(特定商品除外);超出4种规格的,需单独申请新的许可证。
12 数量
计量单位统一为千克,不可更改;最大10位阿拉伯数字,最小保留4位小数。货量过大可分证办理,货量过小可在附加说明栏备注,建议提前核对换算千克数,避免填报失误。
13 单价、币别
对应千克计量单位填报单价及对应货币种类,最大10位阿拉伯数字,最小保留4位小数。实操核心:只要货物总价准确,千克折算单价与实际单品单价存在细微偏差不影响申报。
14 备注栏
备注栏由发证机构审核填写,企业无需擅自填报。企业特殊说明需求,统一在附加说明信息栏备注,内容需合规,不得超出许可证管理范围,无特殊情况无需备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