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验检疫申报的含义
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范围
1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.
2. 输入国家(地区)规定必须凭海关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
3. 有关国际条约或我国有协议(协定)必须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关证书(明)方准入境的
4.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海关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、结算的
检验检疫申报当事人的资格
1.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,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。
2.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,应当办理临时备案:
(1)境外企业、新闻机构、经贸机构、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;
(2)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;
(3)国家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红十字会、基金会等组织机构;
(4)接受捐赠、礼品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、国际援助的单位;
(5)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。
(四)检验检疫申报方式
2018年8月1日起,进出口检验检疫不再单独申报,而是与报关单整合在一起申报。企业可以选择进出口"整合申报"模式,对于进口货物还可以采用"两步申报"模式。
检验检疫申报程序
1. 准备申报单证
2. 电子申报录入
3. 上传无纸化单据
4. 联系配合现场查验
5. 签领检验检疫单证
6. 修改撤销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