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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
所属分类:贸易政策 发布日期:2026-04-29 14:04:06

  


        2026 年 第 54 号 自 2026 5 1 日至 2028 4 30 日,我国对同中国建交 的 20 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。为实施该举 措项下原产地规则,海关总署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 国建交的 20 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 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,现予以公布。 为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,海关总署自 2026 5 1 日起启 用“对同中国建交的 20 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原产地 证书签发系统”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 适用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 20 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的,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,按照 海关总署公告2021 年第34 号附件2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 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;凭非在线签发的原 产地证书申请的,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附件 2 对尚未 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 求办理。“优惠贸易协定享惠”栏目的“优惠贸易协定代码”栏填 报“30”。 

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2026 4 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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